我国发展养老信托的几个关键问题
按:本文是2025年1月11日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养老信托和监护制度研讨会的发言稿的底稿。
1. 什么是养老信托?
必也正名。“养老信托”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1.1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信托”——“三支柱”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养老金信托“三支柱”:
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虽然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创设,其归集和分配遵照保险法理,但其管理体制,应当是信托。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管理法律规则已经部分承认了基本养老金应当进行信托投资、信托贷款。
职业年金。目前,企业年金、机关年金、事业单位年金的相关管理办法,都承认了年金基金的管理体制是信托。这个争议最小。
个人养老金。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养老金账户相当于一个信托账户。账户管理人虽然不是信托公司,但在客观上扮演了受托人的角色。
一个有趣的现象:由于目前养老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不是金融监管部门,信托公司在上述三种养老金信托中的参与度都非常低。
1.2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何种养老信托?
1.2.1.主要是“三支柱”以外的、以养老为目的的信托。
高净值客户为委托人的以养老为目的的信托。
普惠型的养老信托基金。
1.2.2.信托公司应当扮演重要角色的信托。
养老信托,有着全牌照的信托公司受托人有着天然的正当性。
1.2.3.信托财产多样化、运作机制多元化的信托。
养老信托的信托财产不仅是资金,还可以包括不动产、股权等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
养老金信托可以是单一委托人的信托,委托人有着比较大的发言权;也可以是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加入信托公司设计的养老型的信托计划。
2.养老信托和信托的基础设施建设
2.1养老信托和信托登记
北京市的新尝试显示:信托登记制度本身非常简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41337号】中确立了“财产过户登记+信托标识(earmark)”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看出,信托登记制度本身是非常简单的。
仍待解决的问题:明确此过户为非交易过户。
最大的障碍在税务部门。信托制度被误读,在信托中,受托人只是技术上享有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只是个“导管”,不应就信托的设立按照交易缴税。
2.2 养老信托和信托税制
第一步:信托制度本应得到的税收待遇(right):不按交易过户征税。
这并非政府授予养老金信托的税收优惠或特权。政府也不会因按非交易过户而减少税收收入——政府原本就不应该对信托设立转让财产给受托人这种非交易过户行为征税。
第二步:养老信托的优惠
养老是社会问题。养老信托是用私人的财产给自己养老,政府应当授予养老信托适当的税收优惠或特权。
目前,宣传“第一步”中的观念十分重要。
3.养老信托和意定监护的衔接和替代
3.1 养老信托需要意定监护制度发挥功能
这个不需要多讲。
3.2 意定监护是在信托之外发挥作用的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最多再增加一个保护人或者监察人。信托的架构内部是不需要监护人的。监护人是在信托制度外部发挥作用的。
3.3 信托对意定监护功能的替代
意定监护制度本身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信托制度具有高度灵活性,信托内部的制度设置可以部分替代监护制度的功能。
信托制度是一种长期的、灵活的、稳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未来,它会在很大程度上替代继承制度。同理,养老信托替代了监护制度的大部分财产管理功能。
监护制度的大部分的事务管理和决策功能也都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有关,这些也大都可以由信托制度替代。
监护制度中只有涉及人身决定的权限,无法由信托制度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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