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公司提成:非标1年期1%……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原告X某与被告某信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2民初4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X某与某信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X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案围绕绩效工资、过节费、司龄工资、销售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差额等多项诉求展开激烈辩论,全程聚焦企业经营困境下劳动报酬与福利的发放边界,备受关注。

背景:某信托公司被监管叫停所有产品的发行,大量高管被公安带走调查
判决书显示,X某于2021年3月23日入职某信托公司,担任北京第一分中心财富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X某的月薪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占比30%,入职后其薪资历经多次调整:2021年3月入职时月薪资1万元(绩效工资3000元),2021年7月起调降至9000元(绩效工资2700元),2021年11月起调降至8000元(绩效工资2400元),2022年1月起调降至7000元(绩效工资2100元),2023年1月起进一步降至6000元(绩效工资1800元)。
案件的争议背景源于某信托公司的经营危机。
判决书显示,2021年12月某信托公司就因其代销的金交所产品全面逾期陷入重大兑付危机,各类产品销售进度缓慢甚至停滞。
2022年春节开始全国大量客户到某信托公司进行维权。
2022年4月起某信托公司的工作重点转为风险资产处置、安抚和维稳投资者。
2022年4月X某也被调入电话客服小组接听全国客户的投诉电话。
2022年5月某信托公司大量高管被公安带走调查。
2022年8月起财富中心员工主要工作转为接待维权客户和维稳工作,某信托公司更是被监管叫停了所有产品的发行,销售岗位员工已无产品可售。
2023年5月某信托公司数位高管被广州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销售提成
该劳动争议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某信托公司的销售提成。
其中某信托公司的现金类净值产品月月增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销售提成标准为年化千分之五,按天计算。
X某主张其于2022年3月8日销售月月增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160万元,尚余销售提成9161元未发放,庭审中双方均对某信托公司已于2022年4月18日通知改变提成核算规则的客观情况予以确认,该通知已载明改变规则的原因为现金类产品因之前账户异常冻结导致的暂停申赎、现金类存续时间不明确,理由具有合理性,故X某再要求某信托公司按照原有提成规则向其支付提成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故法院对X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非标项目长惠112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该产品佣金率为1%(一次性),且一次性1%的前提是基于产品正常存续期限12个月制定的。
期间,X某于2022年1月17日,4月14日,5月26日分别销售长惠112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第8期300万元、第12期310万元、第14期500万元,结合双方均认可的业绩提成明细表显示,某信托公司已向X某支付销售提成11000元;X某主张因服务期存在续展,故某信托公司尚余提成92326元未发放,但在案证据显示,长惠112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佣金为按照1%进行一次性发放,X某主张某信托公司仍须再行发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还提到了“某成都蓉悦6M融资计划第5期”,经法院核实,该项目理财产品由公安机关明确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理财产品,X某所主张该理财项目的佣金涉嫌非法提成,X某在法院通知其上述情况后撤回其对该项目的销售提成申请,故法院对某信托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故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1.某信托公司支付X某绩效工资56700元(其中:2021年5月3000元;2021年8月2700元;2021年10月2700元;2021年12月2400元;2022年2月2100元;2022年3月2100元;2022年6月到12月,每月2100元;2023年1月到2024年3月,每月1800元);
2.某信托公司支付X某2023年五一、国庆,2024年元旦、春节、妇女节的过节费共2300元;
3.某信托公司支付X某2022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的司龄工资3600元;
4.某信托公司支付X某月月增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销售提成9221元;
5.某信托公司支付X某长惠112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销售提成92326元;
6.某信托公司支付X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6750元。
责任编辑:z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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