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促进慈善信托“阳光化”运作——逐条简析《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近日,民政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印发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2017年颁布《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来,针对慈善信托的又一项具体监管规定。《办法》结合慈善信托的“慈善”和“信托”双重属性,结合慈善信托近年来的实践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确立了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要求,推动慈善信托以及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笔者将结合实践经验,比照《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信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对《办法》进行逐条简析。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包括确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信息公开的具体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后果等。
第二,区别于其他信托业务类型,《办法》明确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义务不仅仅是受托人的责任,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的协同监管主体,也应当履行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慈善信托的社会公开,但均未就如何公开进行具体规定。《办法》对此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公开慈善信托在备案、终止以及管理过程中各项内容。
第四,《办法》强化对慈善信托的动态公开要求,除了慈善信托存续期内的基本信息、清算报告之外,还要求将此前仅需要向民政部门报送或说明的慈善信托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等也一并公开,强化慈善信托的透明度。
二、《办法》逐条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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