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18 16:08:11用益信托网

根据中国经营报2025年4月13日报道,北京在率先试水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之后,于2025年4月10日又发布了京金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2025〕40 号,以下简称通知或本通知),这意味着北京市将在股权财产信托登记上向前一大步。为信托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这是信托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文件明确定义了股权信托及其财产登记


根据《通知》规定,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公示的行为。


以往股权信托实践过程中,往往在信托与底层标的企业之间增设一层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SPV),即信托持有SPV的LP份额,由SPV再持有底层标的公司的股权。然而,北京本次股权信托登记试点的股权信托及财产登记范围仅包含了公司股权,并未包含合伙企业份额,这也意味着《通知》项下的股权信托设立操作不支持原有架构中的SPV合伙份额装入信托。因此需要改变股权信托架构设计,将目标企业股权直接装入信托,或者在持有底层标的公司股权的SPV之上新设一层有限公司来持有SPV的LP份额、再将该新设公司的股权直接装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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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试点的范围和股权条件


通知规定,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立股权信托的,适用本通知。前述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参照适用本通知。这就意味本次北京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范围遵循“双北京注册地”原则——既要求信托公司注册在北京,也要求所登记股权对应公司注册在北京。


通知特别强调,委托人转让的股权应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如果该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权利瑕疵等情形,是不能做股权信托及其财产登记的。


三、本次股权信托试点的办理流程


通知也详细规定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


股权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产品编码、信托预登记完成通知书。


第二,签订信托文件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签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等具体内容。


第三,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


股权所在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或信托机构等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法定申请材料、信托文件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准予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在营业执照标注“本公司股东XXX(代表某某信托产品)”。


信托关系灭失的,股权所在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公司注销登记


四、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影响


(一)可以推动股权慈善信托的发展


2017年4月,国内首单股权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但股权变更登记是在上海。据了解,该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为1万股上海承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48万元。从设立第二年起,每年慈善支出金额不低于5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全国素养教育研究与推广项目。该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登记的是“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2024年9月,兴业信托设立“兴业建国慈善信托”,初始规模360万元、预计总规模3500万元,以慈善信托的形式实现客户“捐赠股权,并以分红收益持续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美好愿景,属于个人委托人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中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广的慈善信托之一。然而,受限于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当前股权慈善信托依然普遍采用“间接设立”模式,如果北京本次对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成功,可以极大推动推动股权慈善信托的发展。


(二)可以更全面保护企业家的股权类财产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可以明确股权为信托财产,这样就可以按照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更好地保护股权财产,避免因婚姻、继承争产或无人继承导致企业的经营和传承受阻。如果没有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股权信托同样采用的是前述“间接设立”模式,即委托人先设资金信托,然后再通过资金信托设立SPV搭桥持股家族企业,从而将家族企业股权间接放入信托。但这种方式会占用委托人额外资金,并坐实股权装入信托过程中的“买卖”性质,无法与后续出台的信托设立行为税收认定政策相衔接。


因此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可以简化、便利化股权信托的设立工作,并与后续信托税制相衔接,全面保护企业家股权,实现企业长青、多代传承。


(三)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可以进一步推动信托税制的出台


在我国,信托税制一直是空白,不管是2024年底北京市推出的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政策还是本次的股权信托登记试点政策,都没有解决信托财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因此不管是不动产信托登记还是股权信托登记,转移涉及的税收还是要正常缴纳的,一般股权变更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信托税制是非常复杂的体系,北京先把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推行起来,解决信托财产的登记问题,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等效果。在实际交易操作的过程中,可以极大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这必将推动信托税制的发展。相信未来我们可以看到:股权信托的设立行为和信托终止行为对应的股权变更将不视为交易行为,不涉及相关税收。


作者:滕 杰,高 慧 云
来源:财富管理与传承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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