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研究之数据信托
数据信托是以信托架构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创新模式,是信托公司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助力数字金融建设,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的重要工具。
一、数据信托的定义
“数据信托”概念最早由2017年《英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报告》提出,2018年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将数据信托定义为“一种类似于其他资产信托形式的关于数据的托管和决定的方案;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他们的数据进行决策,以利于更广泛的受益”。2021年,《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将数据信托评为“全球十大突破性技术”。
结合数据信托的功能定位和已有实践看,数据信托是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数据或者数据权益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或者数据权益进行管理和运营,并将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通常,第三方机构为专业的数据商,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通过数据信托,原始的数据要素成为数据产品并进入市场流通,完成了数据资产确权、估值和交易。
二、数据信托的功能
(一)破解数据产权难题
数据具有无体性、可复制性、非竞争性等特点,数据归属不明确,数据无法确权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数据的流通和交易效率。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信托结构可以通过委托人、管理人、受益人等角色有效界定数据持有人、数据加工人、数据产品经营人等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提供有效的实施路径。
(二)实现数据价值提升
不具备数据处理能力的委托人将零散的数据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聚合数据资源,委托专业的数据商将数据资源加工成数据产品,数据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交易并产生收益,完成了从数据要素到数据产品到数据资产的转化,零散数据要素的价值得到提升并转换成现实的收益。
(三)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公平分配
通过信托结构,数据作为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分配,可保障各参与方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数据资源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数据委托给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益人持续获得后续数据产品产生的收益,避免因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数据资源;数据商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可获得数据服务费用。
(四)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信托通过规模化的数据治理形成具有价值的数据产品,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促进数据共享,降低共享成本,增强数据要素的共享性、普惠性,有助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可有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打破数据孤岛。
(五)保护数据主体权益
数据信托在数据资源持有人、数据商、数据应用者之间作为独立第三方,基于受益人的利益,对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独立判断和监督,确保数据使用者坚守自身义务,监督数据活动合法合规,保障数据主体权益,增强各主体之间的信任。
三、国内数据信托实践
国内数据信托的理论及实践已有一些探索,2016年某信托发行了业内首单数据信托产品,委托人将数据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并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获得融资。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后,各地数据交易所积极探索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数据信托加快发展。2023年4月,深圳数据交易所推出某信托数据资产1号财产权信托,探索全球首个由数据交易所、数据经纪人、中立服务器、信托公司等多元主体共建共创的数据资产化实践;2023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以数据信托模式完成全国首笔个人数据合规流转交易;2023年7月,广西电网委托某信托设立数据信托,并在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完成首笔电力数据产品登记及交易,成为全国首单数据信托产品场内交易;2024年2月,杭州数据交易所推出了数金晟1号数据信托,对于受托管理的数据服务收益权,以信托合同架构为载体完成资产权属确权。
数据信托在数据价值链中可以发挥重要功能,包括增进数据要素市场信任供给,赋能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助推数据资产化等,是符合新三分类监管导向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也是能够发挥信托特有功能优势创造价值的业务。
责任编辑:liuyj